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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17號
公佈日期:1993/05/21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違反義務處罰鍰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關於私人團體或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者,處該團體或事業五百元罰鍰之規定,係對稅款扣繳義務人違反法律上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以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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