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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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11/29 |
解釋爭點 |
平權條例及細則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一部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建華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所明定。此即所謂土地之自然漲價,依此意旨,非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土地價值,始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如係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價值,即非自然漲價部分,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憲法規定,極為明顯。按非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價值,亦為土地所有人之所得,自應徵收其所得稅,惟因自然漲價與非自然漲價,兩者劃分困難,而土地增值稅又未全額徵收,本解釋認已足兼顧其利益,故與憲法並無牴觸,乃屬無可奈何之事。惟此項劃分,在課徵技術上應力謀克服其困難,作明確之劃分,以符上述憲法意旨。本解釋文中就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劃分,未置一詞,自屬有所欠缺,爰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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