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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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7/26 |
解釋爭點 |
再審期間自受送達時起算之判例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原判決違背現行法規或現存解釋、判例者為限,本款再審事由,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不發生知悉在後之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尚難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解釋理由書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現存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所謂現存解釋,應以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為限,並不包括本院依其本人聲請就原判決適用之法規所為解釋在內。依本款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應於判決送達時二個月內為之,且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不發生知悉在後之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稱: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不生知悉在後之問題。此項判例,尚難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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