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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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8/09/29 |
解釋爭點 |
限制更行再審之判例合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雖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前後相同,然既非對前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不能以一事再理論。 理由書: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謂:「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理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按當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裁定,既前後不同,則不能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聲請再審,即使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前後相同,顯與一事再理之情形有間,仍不得以「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為理由,駁回其再審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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