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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29號
公佈日期:1970/10/30
 
解釋爭點
滿14歲前已參加叛亂組織之人之刑責?
 
 
解釋理由書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但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具有繼續性,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其行為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至於有無免減原因,係事實問題,應由有權機關認定之,不屬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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