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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3號
公佈日期:1966/05/11
 
解釋爭點
雇員之管理準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理由書
雇員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但究同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既明定:「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而考試院所據以頒行之雇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後段又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則其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自應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本院院解字第二九零三號解釋,係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就當時有效之關係法令所為之解釋,現在法令既有變更,其中關於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制,應不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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