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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4號
公佈日期:1962/02/14
 
解釋爭點
被褫奪公權之公務員得擔任律師?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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