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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
公佈日期:2021/08/20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為審理同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20 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 109 年 9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二(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遭處罰鍰,其中部分並公布聲請人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03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82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4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 37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7 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84 號等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二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遭處罰鍰,其中部分並公布聲請人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73號、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72 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74 號等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10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二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遭處罰鍰,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 8 號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10 年 7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 聲請人二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遭處罰鍰並公布聲請人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8 號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10 年 8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6. 聲請人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遭處罰鍰,其中部分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30 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48 號等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7. 以上六件聲請案,所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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