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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6號
公佈日期:2020/11/06
 
解釋爭點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重點提示
要旨

撤銷假釋之處分,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內容
  1. 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
  2. 是撤銷假釋之處分,雖非使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然以執行殘刑為撤銷假釋之主要法律效果,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服刑,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要旨

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內容
  1. 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是否撤銷其假釋,使其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自應依其是否仍適合社會生活,亦即是否已違背假釋之初衷而為判斷,方能平衡撤銷假釋目的與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
  2. 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係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情形,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否應變更原受之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之機構處遇,自應再個案審酌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而有必要使該受假釋人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具體情狀(例如對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及悛悔情形等)。
  3. 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均再入監執行殘刑。
要旨

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內容
  1. 系爭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系爭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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