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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6號
公佈日期:2020/11/06
 
解釋爭點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本件多數意見認應就全部與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相關聲請案件均予受理,並單僅就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部分,快速作成違憲解釋,本席難以贊同,爰簡述理由如下:

一、本件解釋併案中,至少一件法官聲請案及全部人民聲請案,均不應併案受理,因為受理結果,不但無助該等個案之救濟,且可能滋生困擾:

(一)本院目前作業係先決定受理特定法令是否違憲爭議之聲請個案後,其他在作成解釋前提出,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者比如已窮盡審級之其他全部涉及相同法令是否違憲爭議之個案聲請,不分情節均予併案。此種作業方式並非唯一、必要,蓋本院係作通案解釋,本院解釋有通案效力,且受理聲請不等於肯認特定法令違憲,[1]從而1、作出法令合憲解釋者,所有聲請案均無法獲得後續救濟,故是否併案對聲請人權益無影響,不必併案(於作成解釋時,另作成不受理決議)。2、作出法令全部違憲解釋者,依本院釋字第686號解釋,效力及於未併案辦理之個案聲請人,因此其他聲請案也不必併案。3、作出法令部分違憲解釋者,必須符合所指法令違憲條件之情形,才能獲得後續救濟;因此,如果全部先併案,則各個併案聲請人能否獲得後續救濟,必須依據解釋內容個別判斷。如此,人民甚至相關機關比如擬為釋憲聲請人之利益提出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2]均有發生誤解可能,而致增加訟源等困擾,及聲請人可能因滿懷喜悅、希望而復破滅、失望,而難以理解,更增對司法之不滿。本院解釋係為人民而作,除了解釋文或理由書均應盡力以人民能看懂為目標外,對於相關原聲請人及如准併案之其他聲請人是否得為後續救濟,亦均應避免可能之誤解。是本此原則,如不能獲得後續救濟者,應以不准予併案為上;而可獲得救濟者,與其以准予併案處理,不若於解釋理由書末,併予說明那些已聲請者依本院釋字第686號解釋意旨,在解釋效力所及範圍,即明示其得為後續救濟之旨。如此之為,既可兼顧原聲請人以外之其他聲請人權益,又可將審查、言詞辯論等相關程序限縮在原聲請人範圍,簡化、減少大法官非核心事務負擔,比較有利核心工作相關程序之快速進行。

(二)準此,本件相關聲請中至少聲請人二之聲請中一部分及全部人民聲請案均無法獲得後續救濟,故應不准予併案,即應不受理(終局而言,未有憲法上所保障基本權受實質侵害,故實際上也不符受理要件,原即可不受理)。

二、本件釋憲聲請係於本年8月中始提出,放下其他諸多早已受理、排隊等待審理之聲請案,先行處理本件,對其他排隊待審案件,未盡公平!而且本案所涉原因爭議由來已久,行政院與司法院於本件聲請提出前之本年7月1日已以過苛等為由,會銜向立法院提出刑法第78條修正案,[3]所以就憲法解釋即時性言本件應非緊急,也似不必須由大法官立即作成解釋,始足保障人權。

三、本件原聲請意旨係以過苛違反比例原則為由提出釋憲聲請,而最高法院等法官所掛心者為無期徒刑假釋者之假釋撤銷(四件聲請案之原因案件被假釋人原均為重罪受無期徒刑宣告)。但所謂過苛與其說是假釋撤銷條件過苛,毋寧為考量若撤銷假釋,則無期徒刑之殘刑為25年,於心不忍。惟此種有無過苛情事,並非刑法第78條規定之問題,而應是79條之1所衍生問題,原即不應頭痛醫腳,不面對處理刑法第79條之1規定,而取巧以賦與法官准否撤銷假釋裁量權方式處理。而且若依聲請意旨,賦與法官或其他機關裁量權,則除了沒有裁量標準,將再滋生目前已常見之等者不等、因法官或裁量者不同而准否撤銷假釋結果不同之不公 [4]外,更可能另生對原被處無期徒刑之重罪者撤銷假釋令服殘刑25年過苛,故裁量不撤銷假釋;但對原犯輕罪所餘殘刑幾月或幾年者不過苛,而撤銷假釋之情形,反生輕重失衡更大不公平!因此,本件最高法院等聲請意旨及可能為其所本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似有未盡妥適之處。多數意見改弦更張,未照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此部分幸甚。

四、本件爭議涉及假釋撤銷要件,似應屬立法裁量範圍,且法務部所屬行政院早已會銜司法院於本年7月1日向立法院提出刑法第78條修正案,本院介入似將使相關草案內容及立法理由須依本解釋意旨修正:

(一)本件解釋意旨不是賦與法官或相關機關裁量權,也不是以撤銷假釋是否過苛為立基;而是由增加假釋要件著手,認假釋期中更故意犯罪者,若係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必要者,不得撤銷其假釋。因此,法官或相關機關就撤銷假釋與否案件,在合於現有刑法第78條所列撤銷假釋要件(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受假釋人,暨需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假釋撤銷)者中,應排除上述「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基於特別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必要者」。而是否排除,端視故意更犯罪之受假釋人是否合於該新增要件而定。如符合,法官或相關機關無權撤銷假釋;反之,如不符合,亦無權不撤銷假釋。因此「無所謂過苛或裁量」,而是「應審酌有無合於應自撤銷假釋案件中排除此等受假釋人之條件,並相應依法處理」。

(二)本件解釋意旨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過苛、裁量)不同,也跟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已於本年7月1日提出立法院之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內容及考量(過苛、裁量)有別,因本件解釋有拘束力,故相關草案內容及立法理由須依本解釋意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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