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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6號
公佈日期:2020/11/06
 
解釋爭點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12] 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9號刑事簡易判決為例,判決書中表示,審酌被告上開情狀,認由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或修復性司法之角度觀之,考量縱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依法僅得減為有期徒刑1月),猶應依法撤銷被告之前之假釋,以被告目前之年齡,本案宣告有期徒刑之結果,勢將致使被告入監執行殘刑,並加深被告將來重返社會後更生之難度,不僅對被告有過苛之憾,且亦無助於落實刑法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目的,而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之情況,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避免破壞其努力更生現況,違反假釋鼓勵更生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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