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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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6/19 |
解釋爭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是否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有購入之行為,即足該當?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相關部分之意旨,是否合憲? |
重點提示 |
要旨
罪刑法定原則 內容
要旨
毒品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如有悖於上開意旨,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即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有違 內容
要旨
系爭判例一及二,與上開販賣意旨不符,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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