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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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2/27 |
解釋爭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
[30] 參照Helmut Satzger著,王士帆譯,前揭註[17]書,頁355,其採取EGMR (GK), Schatschaschawili v. Germany, Urt. V. 15. 12. 2015, Nr. 9154/10, Rn.108. [31] 有認為發現真實沒有人否認它對審判的重要性。惟所謂的真實是一種擬制的真實,是一種法律上的事實,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實。從真實是一定要發現和真實發現不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假如真實發現不可能,就會比較偏重於程序上的公理。刑事訴訟法由被告權利出發,其重心從發現真實慢慢轉向權利保障。參照王兆鵬,當代刑事訴訟法理論之發展,載於王兆鵬主編,當代刑事法學之理論與發展,蔡墩銘教授榮退感念專輯,臺北:學林文化,2002年9月1版,頁19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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