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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9號
公佈日期:2020/02/27
 
解釋爭點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要旨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2.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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