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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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2/13 |
解釋爭點 |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
重點提示 |
要旨
對人民財產權所為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一及二,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內容
要旨
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107年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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