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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公佈日期:2019/10/2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背景說明
  1. 1. 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長億高中學生,於 105 年 11 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 1 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 12 月間,受記大過 1 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對原處分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於 107 年3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2. 2. 聲請人二原為新竹市培英國中學生,於 103 年 1 月請病假一日而未參加定期評量,後參加補考。依 101 年 8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 60 分者,其超過部分 7 折計算」,聲請人二接獲成績通知單後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依據系爭解釋,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二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解釋及成績評量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有違憲疑義,於104 年 7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3. 上開二聲請案有其共通性,本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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