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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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0/25 |
解釋爭點 |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
重點提示 |
要旨
訴訟權之保障,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內容
要旨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受學校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內容
要旨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 內容
要旨
學生認其權利受學校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內容
要旨
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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