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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公佈日期:2019/10/2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參、相關3號解釋之比較
本院釋字第382號、第684號及第784號解釋,相繼開放各級學校學生相關訴訟權之保障,爰比較說明如下:
《本院釋字第382號、第684號及第784號解釋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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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比較表之分析,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範圍
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曾釋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 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269號解釋)。」亦即上開解釋所稱「各級學校」一詞,包括公、私立大學、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中、國小而言。本解釋所稱各級學校,亦同此意旨。就此而言,實質上亦生補充釋字第684號解釋之效力。
二、釋字第382號解釋文所謂處分行為之內涵
釋字第382號解釋文釋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其所謂「處分行為」,是否僅指行政處分?特別是釋字第684號解釋亦僅稱「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更容易讓人誤以為僅指行政處分為限,而不包括其他公權力措施。為杜爭議,本解釋,特別於解釋理由釋示「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
三、學校措施侵害之權利範圍
關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所保障之權利內涵,本院諸多解釋所釋示之權利範圍並不一致,茲整理如下:
《本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保障權利範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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