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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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0/25 |
解釋爭點 |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
【註腳】 [1] 釋字第382號解釋文僅針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為解釋,但解釋理由中有「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因此,本號解釋是否僅保障學生之受教育權,容有解讀之空間。但行政法院之實務均作此解讀(如本號解釋之二件原因案件之行政法院判決)。釋字第684號解釋亦基於此解讀而作出變更釋字第382號之解釋。 [2] 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黃旭田律師策劃,「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封底,2012年四版,五南。此書獲國立編譯館「獎勵人權教育出版品」好書獎。 [3] 民國8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該條項於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4] 關於注意事項相關議題,可參閱林佳範著,綁手綁腳?-淺論教師輔導與管教行為之規範與教育部所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前揭書,頁243至262。 [5] 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全文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規定移至第32條第1項第4款。 [6] 在德國教育界亦面臨相同問題。家長透過各種法律途徑,為孩子爭取好成績、更好的評語、或要求老師改善其管教行為。參見蓮娜‧格雷納(Lena Greiner)、卡蘿拉‧帕德柏(Carola Padtberg)著,羅慕謙譯,「老師請把考試延期,我兒子要過生日」,頁113至121,2018年12月,高寶國際。 [7] 德國巴伐利亞邦因存在著無數熱愛投訴的家長,使得法律部門成為巴伐利亞教師協會中最大的部門,當地法律部部長說:「在一間教育性質的協會中出現這種狀況,實在很可悲。」同註[6],頁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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