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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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7/26 |
解釋爭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是否牴觸憲法? |
本案原因事實應適用的條文應該是作業程序第283條第9款之規定:「自動遮斷機,應依下列規定調整:⋯⋯9、列車通過平交道,警鈴停止鳴響、遮斷桿上升,若有交會或續行列車隨即又進入警報區間,啟動警報裝置,警鈴再度鳴響,遮斷桿應繼續上升至垂直位置,經警鈴鳴響6至8秒後再降下。」該條所涵攝的事實是「列車通過平交道,警鈴停止鳴響,遮斷桿上升,若有交會或續行列車隨即又進入警報區間」之情形,正是本案原因案件之情形,但確定終局判決係引用該條第1款為判決,並未引用第9款。然而無論引用第283條第1款或第9款而為判決並沒有差別,因為第9款與第1款均規定遮斷桿應在警鈴鳴響6至8秒後下降,不論是第1款之一般情況或是第9款之「有交會或續行列車隨即又進入警報區間」之狀況,並沒有區別。事實上這也正是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與許多類似案例所顯示問題之所在,即相關行政規定對於前一列車通過平交道後解除警報,但於相當短的時間內,有交會或續行列車隨即又進入警報區間之情形,未有任何特別之規定以處理如此容易發生危險之情況。此即為法令對人民權益保障不足之情形。如此危險之情況已經導致許多汽車駕駛人因此被認定為闖越平交道,而被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本席相信,因此而發生嚴重車禍,導致汽車駕駛人、乘客或火車駕駛員、乘客喪生之案例必然存在。因該法令規範不足,對於通過平交道之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身體權與財產權,均有危害之虞而應為違憲之宣告。本號解釋未為違憲宣告,可能出於種種考慮,如違憲審查之對象是否包括確定終局判決未明文適用之行政法規,以及延時警報之技術是否確實可行等原因,本席雖尊重並支持多數意見,但對未能作成違憲宣告仍感遺憾。 八、結語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鐵路地下化或高架化應可減少平交道所發生之事故。惟若現實情形保留了鐵路平交道,國家就有致力於設置完善之規範及防護與保障機制之憲法上義務,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本號解釋作成前,108年7月22日至25日聯合報連續4天以「解鎖臺鐵誤點之謎」專題報導臺鐵的問題。對臺鐵之經營、組織、文化等問題深入檢討,並特別指出南韓國營鐵路以公司化及善用科技而脫胎換骨,與本號解釋之併予指明事項所期待者相同。本號解釋之作成過程驚險,宛如於短時間內闖過平交道,最後以合憲併予指明之方式倖存,但願本號解釋之併予指明事項對於提升我國平交道之安全有所幫助,甚至進而帶動臺鐵全面科技化,不僅為臺灣鐵路運輸提供更好的服務,更讓通過平交道的行人、汽車駕駛及乘客與火車上的駕駛員及乘客之生命與身體安全獲得更多保障。 【註腳】 [1] 行為時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2] 鄭淑婷、許倬勛,平交道柵欄升起1秒又鈴響!駕駛收4萬9500元罰單判撤銷,自由時報,2018年6月30日,(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7月26日)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 [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36號裁定。 [5] 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6號行政訴訟判決。 [6] 參維基百科2012年臺鐵埔心平交道事故(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7月26日)。 [7] 參陳舜協,要命8秒砂石車疑未淨空肇禍,中央社,2012年1月17日,(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7月26日) [8] 黃立翔,台鐵駕駛抗議將減速過平交道,2015年2月13日(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5月8日) [9]據報導,臺鐵營運安全處於2018年12月11日成立。 [10] 蔡中志、張湘婷,鐵路平交道事故原因探討及防治之初探,101年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101年9月。 [11] 利文廷、吳培瑛、林志平、林根勝,鐵路智慧平交道安全控制系統與偵測器研發,工程,第91卷第5期,第33頁至第44頁,201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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