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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8號
公佈日期:2019/06/14
 
解釋爭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毛慧芬為臺北市某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其對某病人調劑給藥不符合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之例外情況,以其違反藥事法第 37 條第 2 項前段有關「調劑藥品應由藥師為之」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2.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並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條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 年 4 月 12 日 FDA藥字第 1000017608 號函說明三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於 103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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