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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8號
公佈日期:2019/06/14
 
解釋爭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11] 依現行規定,醫師雖仍有調劑權,但限於在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的兩項例外,始得行使。本號解釋對於現行規定有關醫藥分業、限制醫師調劑權的基本架構,也認為合憲。既然認為合憲,則就上述例外情形之範圍,基本上宜尊重主管機關之決定。何況醫師原則上就要在醫療機構內才能提供醫療,在醫療機構外的醫療行為本即屬例外(參緊急醫療救護法等),系爭細則及100年函之地點限制(於醫療機構內)並無不妥。至於「當場、立即」之時間限制,應只是認定此種情形必屬醫療急迫情形,在解釋上似仍可認為系爭細則及100年函未必具有當然排除其他情形(如在途期間內之必要用藥)之效果。依寬鬆審查標準,仍可容許其文義看似不夠精確之瑕疵。就此而言,本號解釋就系爭法律之限制本身是否違憲,係以寬鬆標準予以審查。然就系爭細則及100年函之違憲,似乎反而採取相對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兩者間似亦有不一致。
[12] 在現行制度及實踐上,我國之醫藥分業並沒有採取單軌制(只有由藥師開設之獨立藥局,一方面限制有權開立處方者不得自設藥局,另方面確保藥局相對於醫師之獨立性),而是容許雙軌制(一是由藥師經營之獨立藥局,一是醫院或診所開設之藥局),使醫師仍有可能享有調劑的實際利益。而主管機關為鼓勵醫師釋出處方箋,又曾對醫師提供處方箋釋出費25元[2]的診察費差額誘因,至今則仍提高藥局藥事服務費(調劑費)與日劑藥費[3],以鼓勵診所交付處方。但因為許多診所醫師開設門前藥局[4]並自聘藥事人員經營,以致醫師釋出的處方有很大比例,仍然實質回到醫師開設的藥局手中,且上述診所交付處方的藥事服務費及日劑藥費之差額,均仍為醫師享有。在目前的雙軌制實踐下,系爭法律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之例外,對醫師看似嚴苛,但對藥師而言,則已是雙軌制下的最後防線。如果過度擴張醫療急迫情形之範圍,恐怕會讓整個醫藥分業制度的天平更傾向醫師一方。再者,醫藥分業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為維護病人權益,讓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之藥效、藥品間之可能衝突、對病人之可能副作用等,能有多一層的專業監督。因此醫療急迫情形的範圍,確實不應過寬,以免實質淘空醫藥分業制度的目的。

【註腳】
[1] 108年函說明『⋯三:於醫藥分業原則不變之前提下,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所稱「立即使用藥品」,係指病人有危害生命身體之安全,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得當場施予之各種藥品,包含外用藥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6月5日FDA藥字第1020022537號函釋,係就個案進行解釋,併予敘明。
四、醫師為醫療急迫處置之目的,就病人持處方箋赴藥局調劑領藥之過程,倘依其專業就個案情形判斷,個案有疾病發作之可能,且未立即服用緊急用藥恐有危害安全之虞,醫師得另調劑緊急用藥,供個案至藥局調劑領藥期間備用,然個案病情倘尚未穩定,仍應優先考量是否須留院觀察或予以轉診。⋯』(黑體為本文所加)
[2] 參自由時報,〈診所處方箋今起主動給病患〉(2006年7月1日)(在2006年6月30日前,如診所醫師自聘藥師,每張處方給付新台幣21元調劑費用;但如將處方箋交付門前藥局,調劑費則為45元,加上處方箋釋出費25元,設立門前藥局的醫師,每張處方箋可多領49元。當時全台約有1061家門前藥局計算,健保局估計,這些幕後醫師每年多拿健保費用至少16億),電子檔引自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9384
(最後瀏覽日2019/06/03);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950518A健保醫藥大戰拉民眾用藥安全陪葬〉(在2006年7月前,醫療院所每釋出一張就可多領獎勵金25元,而調劑的特約藥局藥師也可多賺藥事服務費24元,設有門前藥局之醫師實際共可多拿49元),電子檔引自
http://issue.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416
(最後瀏覽日2019/06/03)。
[3] 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療服務給付項目(2019年5月30日更新)〉,電子檔連結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58ED9C8D8417D00B&topn=D39E2B72B0BDFA15
(最後瀏覽日2019/06/03)。
[4] 依法務部於2006年5月之調查統計,當時每3家健保藥局中,即有1家是「門前藥局」,全國合計約有1061家門前藥局。參法務部,〈法務部積極清查「門前藥局」弊端〉(2006年6月7日發布新聞),電子檔連結參法務部官網
https://www.moj.gov.tw/cp-21-49195-02f5d-001.html
(最後瀏覽日2019/06/03)。目前的數量及比例,有待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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