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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
公佈日期:2019/05/31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盧鉖於92年11月間,未將自小貨車緊靠路旁停放,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自小貨車左後方後,受有胸腹鈍挫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 88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96年7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蕭正彬於103年10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擬右轉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與其發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聲請人雖立即下車牽起自行車,並短暫停留現場,惟未等待警方到場,逕自駕車離開。嗣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吳俊興於105年4月間,駕駛自用小貨車未保持安全間隔,即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聲請人誤認事故並非自己所肇致,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開現場。嗣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共16件聲請案(共17件原因案件),就應適用之102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
  5. 上開19件聲請案涉及88年系爭規定或102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本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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