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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
公佈日期:2019/05/31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註腳】
[1] 十、「肇事發生後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即作左列處理。
(一)保持現場,救助傷患,有人員傷亡時應即報告警察機關及主管單位,下班時間則向值日人員報告。如傷者行動有困難時以洽請救護車為原則,如連絡不便或情況緊急、等待救援緩不濟急,需由肇事車輛載運傷患就醫時,應速就近報告警察機關,以免被誤會「逃逸」。
(二)肇事之報告內容應包含時間、地點、車號、人員傷亡情形、車損情形及緊急處置,需否救護車救助。
(三)為搶救傷患,不及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不得已需移動肇事傷亡、車輛等破壞現場時,應儘可能先註記或拍照。肇事現場註記或拍照重點如左:
1.肇事車輛位置。
2.車輛撞擊部位及擦刮部位。
3.剎車痕、刮地痕(應順行駛方向拍攝)。
4.油漬、血跡、散落物。
5.人員受傷部位或倒地位置。
6.肇事現場全景、路況(應從高處拍攝)。
(四)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標識,事後應即予撤除;在高速公路,應將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50至100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五)現場丈量註記或拍照,應注意血跡、剎痕、刮痕、拖痕、碎片、胎痕、落土、遺留物、機車倒地處、人倒地處、車損、當事人受傷部位等事項,相關注意事項如左:
1.丈量造表時應注意號誌、標誌、標線、日期、天氣等相關資料。
2.肇事車輛相關位置及車行方向、距離。
3.車輛撞擊部位及擦刮部位(由後向前或由前向後之方向及長度)。
4.剎車痕、刮地痕形狀及長度。
5.人員受傷部位或倒地位置及相關距離。
如遇行車火災,應先救護人員,再搶救物品,並協助滅火,防止災情擴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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