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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5號
公佈日期:2018/06/15
 
解釋爭點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背景說明
  1. 改制前臺中縣政府於民國 89 年 10 月間,經內政部核准實施「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之區段徵收,委託得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得盈公司)辦理上開區段徵收業務。
  2. 就區段徵收區域內之自來水管線工程部分,臺中縣政府先支付全部自來水管線鋪設費用予得盈公司後,於 93 年 5 月 3 日,發函催告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給付上開款項二分之一(下稱系爭管線費用)。
  3. 因聲請人拒絕給付,臺中縣政府依內政部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系爭管線費用。
  4.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駁回臺中市政府之訴,臺中市政府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重上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系爭管線費用。
  5. 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末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
  6. 聲請人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及第 172 條規定之疑義,於 103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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