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5號 |
---|
公佈日期:2018/06/15 |
解釋爭點 |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註腳】 [1] 關於人權與憲法上權利之意義、性質及異同,詳參許志雄著,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2016年,頁193-204。 [2] 長谷部恭男著,憲法,新世社,1997年初版第2刷,頁103;同氏著,憲法の理性,東京大學出版會,2006年,頁80、81。 [3] 對於憲法秩序之形成,法人扮演重要角色,不可視而不見。但基本權(憲法上權利)之主體若無限擴大,及於一切法人,因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亦為法人,將危及基本權本身之意義。只要觀念上認為基本權係以國家與個人間之分配原理為基礎,則國家與社會之界線無論如何皆須維持。因此,國家受基本權拘束,不得同時為基本權之主體。原則上私法人享有基本權,反之公法人則無。惟實際上公法人具多樣性,並非所有公法人在一切場合均如國家之手足般運作。在基本權保護之生活領域中,公法人(或公營造物,例如國立大學)亦可能與國家處於對峙局面,此際宜例外承認公法人受基本權之保護。參照林知更著,憲法秩序における團體,收於西原博史編「人權論の新展開(岩波講座憲法2)」,岩波書店,2007年,頁243、244。 [4] 林紀東著,行政法新論,自刊,1972年重訂14版,頁97、98;陳敏著,行政法總論,新學林,2016年9版,頁223。 [5] 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本席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 [6] 高橋和之著,現代立憲主義の制度構想,有斐閣,2006年,頁138;齋藤誠著,憲法と地方自治—分權と自己決定,法學教室第243號,2000年12月,頁78。 [7] 關於地方自治之普遍化、國際化及憲法課題,詳參許志雄著,憲法秩序之變動,元照,2010年2版,頁391以下。 [8] 大隈義和著,憲法における「國」と「地方公共團體」,公法研究第62號,2000年,頁142。 [9] 鹽野宏著,行政法Ⅰ(行政法總論),有斐閣,2008年第4版第8刷(補訂),頁86、87。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