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4號 公佈日期:2018/05/25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緣交通部依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 30 條規定,設立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聲請人張景洲等原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經敘定資位之公務人員,依 8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103 年 12 月 24 日廢止,下稱中華電信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轉調至中華電信公司服務,分別任職於中華電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94 年 8 月 12 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前一日,與其所屬單位發函(下稱 94 年 8 月 11 日函)分別通知聲請人張景洲等,辦理民營化後繼續留用人員年資結算事宜。 聲請人張景洲等不服,認 94 年 8 月 11 日函違法而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另訴請確認與交通部間之公務人員任用關係存在。 張景洲等 12,950 人(詳附表 1 ,下稱聲請人一)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1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並侵害聲請人一受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舊生回門禮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請選擇律師司法官大陸法考民間公證人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實組檢察事務官財經組檢察事務官電資組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公證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監獄官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法研所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錄事庭務員高考法制其他 上課方式: 請選擇面授課程雲端課程VOD課程(網路學院) 詢問班別:請選擇台北政大淡江北大羅東中壢新竹台中逢甲東海中科彰化雲科嘉義中正台南高雄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