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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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5/25 |
解釋爭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
三、結論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多達13,564人,人數之多,為釋憲史上罕見。本案如完全以抽象法規審查制度為據,因系爭規定既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則通案地以「公營事業人員」中原具公務人員身分者,為審查範圍已足。惟如回到個案的特殊性,亦不可忽略民營化並非僅有系爭條例立法意旨所指之事業經營自主權之提昇、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吸收市場過剩游資、擴大資本市場規模等目的,於個別的民營化個案中,尚可能存有其他的公益目的。例如,本號解釋原因案件,即可能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有關,因言論自由的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16]。 鑒於電信傳播網路之方興未艾,為提升我國電信事業對於國際間之競爭力,故政府實施電信業務自由化,引入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使我國電信服務業自發性提昇效率及研發科技。同時亦有助於人民能於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下,以低廉之成本使用高品質及多樣性之電信服務,俾充分利用通訊傳播網路,以達到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亦屬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17]。 是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之目的,尚具有促進電信業務自由競爭,降低通訊網路取得成本[18],以增進人民言論自由之附帶公益。在一個民營化個案中,如能同時達到數個公益目的,即宜合併觀察之,此時亦可能增加系爭規定公益目的之重要性。 政府自78年起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至104年12月31日止,計完成39家事業民營化(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結束營業17家;目前尚有經濟部所屬事業4家(臺電、中油、臺糖及臺水)、財政部所屬事業1家(臺灣菸酒公司)及交通部所屬2家(臺灣鐵路管理局及中華郵政公司)等7家列於推動名單[19]。 目前擬民營化的6家事業――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20]、臺灣菸酒公司、中華郵政公司(92年1月1日改制成立),均係公司組織之私法人,後續如欲移轉民營,皆可能面臨到本案之爭議,其中尤以同樣隸屬交通部的原郵政總局,已先成立由交通部百分之百持股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續亦可能以釋股方式移轉民營,是採取與中華電信公司相同之二階段模式,並於後續考慮以釋股方式逐漸轉為民營,最有可能發生相同爭議。是以本號解釋之作成,亦有可能影響後續政策走向[21]。審諸本案人數眾多之特殊性,以及對於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指標性作用,本號解釋之受理及作成當有其定紛止爭之實益。 【註腳】 [1] 8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務如附表之規定」。 [2] 電信法(民國85年2月5日修正公布)第3條:「(第1項)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第2項)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3項)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3] 本院釋字第305號及第759號解釋意旨參照。 [4] 在經濟部及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相關規定中,即已依前開法理,明文區分出公營事業中各類人員之不同身分。例如,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民國104年5月22日發布)第5條規定:「(第1項)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第3項)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第4項)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民國104年10月12日發布)第3條:「(第1項)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並依本部職位列等之規定辦理。(第2項)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105年5月24日發布)第3條:「(第1項)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制表報本部核定。(第2項)各機構人員身分屬性如下:一、菸酒公司人員: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為純勞工身分。二、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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