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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7號
公佈日期:2017/12/1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為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聲請人,於系爭解釋 101 年 12 月 21 日公布後,據該號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1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 102 年度判字第 73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駁回。
  2. 聲請人於 104 年 9 月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係擷取系爭解釋理由中「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依營業稅法第 33 條第 3 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之片段文字,誤解系爭解釋宣告法令違憲之本旨,違反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之重要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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