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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7號
公佈日期:2017/12/1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1. 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2. 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3. 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得據有利之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
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1. 按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執行法院依法進行之拍賣或變賣程序嚴謹,填發之非統一發票之收據有其公信力,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含之營業稅額可依法定公式計算而確定,相關資料亦可以上開法院筆錄為證。故執行法院於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予買方營業人之收據,亦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之憑證。」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2. 準此,系爭解釋之聲請人,自得持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為救濟。
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旨在要求相關機關以更具體之通案標準,處理聲請人以外之同類型案件
  1. 另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並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 33 條第 3 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部分,旨在要求相關機關以更具體之通案標準,處理聲請人以外之同類型案件。
  2. 並不影響聲請人得依系爭解釋意旨,逕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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