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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7號
公佈日期:2017/12/1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3] 例如,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4月9日民執字第018197號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第4聯收據)。
[4] 例如,釋字第254號(補充第199號)、第299號(補充第282號)及第592號(補充第582號)解釋。
[5] 例如,釋字第156號(補充第148號)、第503號(補充第356號)、第741號(補充第725號)及第742號(補充第156號)解釋等。
[6] 例如,釋字第610號(補充第446號)解釋。
[7] 67年11月24日大法官第607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解釋」。
[8] 81年3月27日大法官第948次會議決議:「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依大法官會議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9] 例如,釋字第156號(補充第148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2段明文指出:「按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五百零七次會議議決:『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解釋』。本件聲請,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補充解釋。」
[10] 例如,釋字第503號(補充第356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1段首句指出:「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
[11] 本院釋字第741號(補充第725號)解釋釋示:「本件聲請人因都市更新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引用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作為裁定之依據,惟系爭解釋未明定『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之適用範圍,其聲請補充解釋,即有正當理由,合先敘明。」
[12] 本院釋字第742號(補充第156號)解釋釋示:「本件二聲請案之聲請人各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爭訟,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引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系爭解釋之解釋文釋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與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有所不同。』聲請人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所作變更是否為行政處分,及得否提起行政爭訟部分,聲請補充解釋,經核有正當理由,合先敘明。」
[13] 系爭解釋合併審查3件聲請案,其中之一之鴻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後據系爭解釋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102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就執行法院拍賣取得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動產已繳足拍定價金所餘進項稅額,得以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繳款收據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利存在。
[14] 同一見解,請參照湯德宗大法官於系爭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15] 前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亦了解系爭解釋意旨而謂:財政部嗣依照系爭解釋意旨及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規定之授權,基於法定職權為通案性之核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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