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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4號
公佈日期:2017/10/20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於 97 年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原處分機關)報運進口貨物,經原處分機關稽核發現該批貨物之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內容不符,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所運貨物價值及逃漏稅款情事,原處分機關除追繳所漏進口稅、營業稅外,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按所漏進口稅額處 2 倍罰鍰新臺幣(下同) 328 萬 1,708 元,並依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按所漏營業稅額處 1.5 倍罰鍰 73 萬 8,380 元。
  2. 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援用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違反本院釋字第 503 號及第 604 號解釋所揭櫫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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