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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4號
公佈日期:2017/10/20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數認定
  1.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處罰規定時,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原則上得分別處罰之。
  2. 至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
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之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本得分別處罰
  1. 立法者為使主管機關正確核課租稅,並衡諸核課之相關事實資料多半掌握於納稅義務人手中,於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及營業稅法第 41 條明定人民於進口應稅貨物時,有依各該法律規定據實申報相關稅捐之義務。
  2. 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之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分別合致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及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處罰規定,各按所漏稅額處罰, 3 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稅法專門規範及處罰目的,分屬不同領域,保護法益亦不同,本得分別處罰。
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 3 種稅捐,仍無礙其為 3 個申報行為之本質 為簡化稽徵程序及節省稽徵成本,除進口稅本由海關徵收外,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及營業稅亦由海關代徵,且由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 3 種稅捐,仍無礙其為 3 個申報行為之本質,其不實申報之行為自亦應屬數行為。
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精神 國家基於不同之租稅管制目的,分別制定法規以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於行為人進口貨物未據實申報時,固得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惟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精神,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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