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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3號
公佈日期:20161230
 
解釋爭點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28] 參見https://www.lsc.gov.sg/structure/structure-of-legal-service(瀏覽日期:105年12月27日)。
[29] 參見劉慧娥,註[11],頁157。
[30] 參見https://www.lsc.gov.sg/structure/structure-of-legal-service/legal-branch(瀏覽日期:105年12月27日);劉慧娥,註[11],頁157。
[31] 參見http://www.doj.gov.hk/chi/about/ple.html#top(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32] 參見http://www.doj.gov.hk/chi/about/stat.html#top(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33] 參見http://www.doj.gov.hk/mobile/chi/recruitment/counsel.html#struct(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34] 律政司各科的細部職掌,可參見http://www.doj.gov.hk/chi/about/ple.html#top(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35] 參見http://hong-kong-economy-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36] 劉慧娥,註[11],頁160;張榕容,註[11],頁58。陳長文,最會溝通的蔡政府?先設政府律師,105年2月22日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story/7339/1516507(瀏覽日期:105年12月29日)
[37] 本文此處之所以僅將全國政府機關之法制人員而未將司法行政人員列入計算,乃因根據考試院修正公布之「職系說明書」,法制職系的業務內容與本文此處介紹的政府律師制度較為直接相關。根據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最新修正公布之「職系說明書」,法制職系的業務內容為:「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法學之知能,對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作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38] 見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全國公務人員概況(表9,按職系分)」,參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038& Page=3620&Index=4(瀏覽日期:105年12月21日)。
[39] 見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全國公務人員概況(表9,按職系分)」,參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058& Page=3992&Index=4(瀏覽日期:105年12月21日)。
[40] 見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全國公務人員概況(表9,按職系分)」,參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128& Page=4319&Index=4(瀏覽日期:105年12月21日)。
[41] 見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全國公務人員概況(表9,按職系分)」,參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151& Page=4652&Index=4(瀏覽日期:105年12月21日)。
[42] 見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全國公務人員概況(表9,按職系分)」,參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180& Page=4978&Index=4(瀏覽日期:105年12月21日)。
[43] 本款規定內容:「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44] 參見劉慧娥,註[11],頁160。張榕容,註[11],頁59。
[45] 張榕容,註[11],頁60;陳德芳,註[11],頁101。
[46] 張榕容,註[11],頁109。
[47] 張榕容,註[11],頁56。
[48] 據悉,考選部正在研擬設立公職律師,俾建立廉潔政府(劉慧娥,我國公職律師與吹哨者保護:新治理理論觀點及美國聯邦政府律師吹哨保護可供我國參酌之處,國家菁英第10卷第2期,103年7月,頁165)。
[49] 考試院第12屆第57次會議考選部重要業務報告(104年10月15日)有關主題六「公職律師之探討及展望」建議事項:為建立公職律師制度,需有完備配套措施,包括法制面及實務面等,因此須朝改進與提升法學教育方法及素質、改革律師考試制度、辦理公職律師訓練、制定完善銓敘及待遇之規定以吸引優秀人才、以及修改律師法或明確界定公職律師屬於公務員而非律師等,如此該制度之建立才具實益。http://www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menu_id=3(瀏覽日期: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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