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3號 公佈日期:20161230 解釋爭點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統一解釋的效力 依釋字第 188 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 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大眾捷運法第 6 條及第 7 條第 1 項各有各的立法目的,主管機關依第 6 條所辦理的徵收既係基於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自不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甚至移轉私人所有 系爭規定一要求主管機關就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依相關法律徵收,作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使用,非以追求商業利益為考量。 系爭規定二之目的,則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四十六期第四十三頁參照),故聯合開發係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並因此涉及商業利益之分享及風險之分擔。 主管機關依系爭規定一,按相關法律徵收人民土地,雖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然其與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行使其他土地權利者並不全然相同。 其徵收既係基於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主管機關自不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依系爭規定二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故自亦無由主管機關將該徵收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餘地。 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擬依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應依其時相關法律辦理。 如聯合開發用地是依大眾捷運法第 6 條規定徵收而來的大眾捷運系統需用土地,開發完成後,主管機關如要將用地所有權 ( 應有部分 ) 移轉私人,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 另按法律保留之範圍,原不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 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第七0七號解釋參照)。 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 是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有依其時相關法律規定,將循系爭規定一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納入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之情形,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1 2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攻佔頂校法研捷徑 文章剖析、測驗點評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攻佔頂校法研捷徑 文章剖析、測驗點評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