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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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1230 |
解釋爭點 |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
【註腳】 [1]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2] 參見林明鏘發言,載大眾捷運系統、都市計畫開發與土地徵收─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的相關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47期,2015年12月,頁10-11。 [3] 參見蘇南、陳昆成著,論BOT制度的土地徵收與使用,載財產法暨經濟法第31期,2012年9月,頁45-102;蘇南著,論公私協力公共建設的土地徵收問題,載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2期,2014年10月,頁109-140。 [4] 參見陳仲嶙著,徵收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的違憲審查為中心,載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2011年9月,頁1029-1087。 [5] 參見蘇南著,論公私協力公共建設的土地徵收問題,載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2期,2014年10月,頁122。 [6] 同前揭註[1]。 [7] 該法於89年修法時已取消該條規定,法規名稱並改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8] 參見詹順貴、李明芝著,台灣土地徵收浮濫的原因探討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138(最後瀏覽日期:105年12月30日)。 [9] 參見徐世榮著,悲慘的台灣農民─由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載施正鋒、徐世榮主編,土地與政治,2013年3月初版,頁62。 [10] 同前揭註[4],頁1050-1054。 [11] 參見施正鋒、吳珮瑛著,政府徵收民地的政治與經濟分析,載施正鋒、徐世榮主編,土地與政治,2013年3月初版,頁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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