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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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18 |
解釋爭點 |
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主管機關據以公告未經核准於其所示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其範圍,違憲? |
解釋客體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下稱系爭規定)以及臺南市政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發布之南市環廢字第0九一0四0二三四三一號公告:「公告事項: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項所稱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該府改制後於一00年一月十三日以南市府環管字第一0000五0七0一0號公告重行發布,內容相當;下併稱系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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