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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4號
公佈日期:20151218
 
解釋爭點
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主管機關據以公告未經核准於其所示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其範圍,違憲?
 
 
首先,使基本權的限制須以法律規定,或至少通過具體明確的授權,才可以改由被授權機關以命令規定,都是從被規範的人民觀點思考,一方面要讓這些限制至少是在國會監督之下進行(現行法即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以下的強制送審制),且藉法律與法規命令的公告可使影響人民權益的法律資訊較有效的傳達,另一方面當然也要考量對規範制定者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就法律而言,首先要看的是,相關基本權的限制是否已經嚴重到「只能」以法律定之的程度(「絕對」的保留),在此種情形,任何授權都已違反法律保留。但即使在絕大多數不需要絕對保留的情形,審查授權是否具體明確的要件時,仍然會從其影響人民的程度去決定審查具體明確的標準。特別明顯的是,就對人民可能造成最大不利益的刑事制裁,其犯罪行為的要件如有通過授權命令來具體化時,本院要求須達到「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可參),既可避免行政部門的恣意,也使畏刑的人民在讀法律時即可獲取足夠的資訊而知所警惕。另外一個涉及影響範圍的因素應該也很相關,就是授權訂定子法的範圍,如果授權的結果是開枝散葉,則對母法要求嚴格一些,也比逐一嚴審子法有無逾越授權範圍,更為合理。其他情形,都會採比較寬鬆的標準,因為對規範者而言,更直接而必須掌握的行為規範毋寧是內容比較具體的授權命令,而且對於面對長遠未來只能在人事時地物上盡可能抽象的母法,如何要求在授權上具體明確到什麼程度,恐怕並不具有太高的可期待性,因此只要通過其他條文作整體觀察,大致已可掌握其授權範圍,而非真正的空白授權即可。檢視過去直接或間接審查母法是否授權明確的十三件解釋,僅有三件因未符合前揭兩點而認定違憲,即可理解。
至於下游的命令有無逾越授權範圍,案件量較多,背後的考量顯然也較為複雜,應該是綜合觀察授權的方式為概括(多數即屬施行細則的授權)或就特定目的和範圍為之。對被規範者而言,前者確實較難掌握,因此除非在整體觀察下仍可相當程度的釐清其範圍,否則即會傾向做違憲的判斷。在這兩個因素以外,子法在目的上能不能明確對應於授權的母法,也很重要,作為母法的工具,如果相當程度逸出母法的目的,或是否符合其目的仍不夠明確,本院也傾向做出違憲的判斷。綜合而言,這些做成判斷的理由其實一定程度都和母法本身的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有原因結果的關係,也可以說,在授權立法有一定瑕疵的情形,本院往往會選擇宣告子法違憲,而不嚴格追究母法授權的不夠具體明確,因為可以較快速的修改而同樣達到法律保留原則的目的,這背後反映的其實也是一種方法上的司法最小主義(judicialminimalism)。迄今授權命令經認定合憲的有十一件,違憲的也達到十一件,與前述授權法審查的結果,確實可以看出審查標準的寬嚴不一。
附表:本院解釋有關法律保留原則在授權以命令補充時的審查標的、原則及其判斷因素與結果
1. 授權規定必須具體明確:以授權的母法為審查標的,或以經授權訂定的子法為審查標的,而就授權的母法先作前提性審查者(違憲3件,合憲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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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權命令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以經授權訂定的子法為審查標的的解釋類型(違憲11件,合憲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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