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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0號
公佈日期:20150618
 
解釋爭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一)聲請人林靜子曾任前臺南師範專科學校工友,退職並領取退職金後,再任國立臺南大學組員,並於98 年1 月間退休;惟其重行退休之退休金年資採計,依系爭規定,不得超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5 條及第21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最高標準。

(二)另一聲請人呂阿福曾先任職於臺電公司,退休後再任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於98 年間退休,惟其重行退休之退休金年資採計,亦同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前揭兩位聲請人不服,經分別用盡審級救濟後,主張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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