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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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4/18 | |||||||||||||||
解釋爭點 | |||||||||||||||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 |||||||||||||||
案情摘要 | |||||||||||||||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第 3 項復規定,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亦作相同意旨規定 ( 即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 2 ﹪,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 ) 。 聲請人興農公司、壹傳媒出版公司、蘋果日報公司、台灣高鐵公司,各參與政府採購案,因得標後履約期間未依上開規定進用原住民,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現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命繳就業代金 50 餘萬元至 4 百餘萬元不等。聲請人均不服,認所繳代金已佔各採購案實際履約所得之甚高比例,循序爭訟敗訴後,主張上開各規定違憲,分別聲請解釋 ( 共 4 案 ) 。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於今日作成釋字第 719 號解釋,宣告上開各規定不違憲。理由: ( 一 ) 人民之營業自由受憲法保障,如予限制,應符平等及比例原則。 ( 二 ) 上開各規定對廠商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營業自由形成限制,且對未達進用標準者令繳代金,亦侵害其財產權。 ( 三 ) 惟各該規定是為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意旨,促進其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所為優惠措施,係為維護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 ( 四 ) 因要求進用比例僅 1 ﹪,比例不大,對廠商選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未達進用標準者,按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繳納代金,對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上開規定賦予未進用者始繳代金義務,廠商於投標前自得評估代金是否過高,且代金係用於原住民就業基金,是上開規定對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所維護之公益間尚非失衡,未牴觸比例原則,亦符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保障。 ( 五 ) 廠商規模大者用人較具彈性負擔能力較高,且因進用比例為 1% 即以百人為差別待遇之分類,可降低影響,鑒於原住民於就業市場常處於相對弱勢,所採取之分類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具合理關聯,與憲法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大法官並指示國家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定期檢討修正相關優惠措施;對未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而須繳代金者,如代金超過採購金額,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其餘聲請部分,因不符聲請解釋要件,均不受理。 【附錄】各聲請之原因案件及遭命繳代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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