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9號 |
---|
公佈日期:2014/04/18 |
解釋爭點 |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
(三)有關平等權受限制問題之附帶說明: 1.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之釐清:多數意見在解釋文及理由書第五段使用「平等原則」之用語。本席曾於本院釋字第六九二號解釋所提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條規定,一方面可以作為一項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以確保人民所應擁有之其他憲法上權利,可以平等的方式享有。另一方面,該條雖未使用『權利』一詞,然其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中的第一個條文,顯然憲法亦承認其為一項獨立且重要的權利。憲法第七條之規定除可確保人民以平等之基礎享有『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利』之外,如涉及『非憲法上的權利或利益』,該條規定亦可使人民獲得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故承認其為獨立的權利,有其實質功能。不過,在實際適用上,平等作為一項原則及平等作為一項權利,並無重要不同;二者基本上均係以憲法第七條作為基礎,審查是否存有差別待遇,以及如有差別待遇,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下是否有正當理由(亦即審查其規範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範目的之正當性以及所採限內容與程度之正當性等要求)。」本件情形,前述有關廠商所受差別待遇及非原住民所受反向歧視結果等,均涉及廠商及非原住民於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受侵害之情形。 2.平等權之審查方法不應有異於侵害其他憲法上權利之審查方法:本院以往就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所採之判斷標準,包括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且具正當性,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第七O一號解釋參照)。本件情形,多數意見亦延續此種不同於與其他權利受侵害是否具備憲法上正當性之判斷模式,以系爭規定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即所採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有合理關聯等標準,為判斷基礎(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及第五段)。然本席認為,此種判斷模式有斟酌餘地。如前所述,法規範所為之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依我國憲法之結構,應與法規範限制其他種類之憲法上權利是否具有正當性相同,應均受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而非侵害其他權利之情形受第二十三條之規範,至於侵害第七條平等權之情形則不受第二十三條之規範。如此解釋,在規範體系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包括第七條之平等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意旨。 二、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所擬增進之公共利益及該公共利益之相對重要性:原住民族在經濟、教育及就業上,多屬弱勢。其弱勢之形成,原因甚多。國家未能盡更大之努力,提升原住民在經濟、就業、文化、生活上之競爭力或特色,亦屬值得檢討之原因。國家對居於弱勢之原住民,應有義務投入更多資源,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協助其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設,亦屬此旨。該條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屬國家目標之規定,立法者在立法時自應遵守之;其規定之意旨,亦屬違憲審查時所應認定之公益。本席亦同意多數意見援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Indigenous Peoples)第21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並於適當情況下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之經濟與社會狀況持續得到改善」(States shall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and, where appropriate, specialmeasures to ensure continuing improvement of their economic and socialconditions.)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與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Peoples Convention)第20條第1項所規定「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Governments shall,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laws andregulations, and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peoples concerned, adoptspecia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with regard torecruitment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of workers belonging to thesepeopl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 by lawsapplicable to workers in general.)之意旨,以說明憲法對原住民族提供保護之重要性。然應注意者,該宣言及公約亦要求,國家採取特別措施,須於適當情況時(where appropriate)及應於國家法令架構下(within the frameworkof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始得為之,而非毫不受限制或節制。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係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一條參照),其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縱使如此,此種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意旨,仍應衡酌後列因素。 |
<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