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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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4/18 |
解釋爭點 |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
註八:系爭規定於立法過程中,本諸照顧原住民與弱勢團體之精神,既然無法將一定政府採購金額比例保留給前述族群(參見註七處),立法委員遂以保障就業的方式取代之。韓國瑜委員主張強制聘僱殘障與原住民共1%;林忠正委員則認為以原住民就業人口佔臺灣總就業人口的2.5%,故主張兩者合併應2%為妥,遂獲得共識,參見《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24期,第385頁以下。 註九:證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近年來許多案例中,經常出現此種不可思議的高額代金比例(代金與履約金額之比例)。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11號案件中,代金比例即高達490%(履約金額146,952元;代金720,192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號案件中,代金比例高達3679%(履約金額45,000元;代金1,655,808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88號案件中,代金比例高達450%(履約金額480,950元;代金2,165,328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0號案件中,代金比例高達141%(履約金額1,237,497元;代金1,749,696元)。上述案例中代金比例之高,令人咋舌。 註十:早在系爭規定草案提出時,金門選出之立法委員李炷烽已提出質疑,認為與原住民立於同一憲法增修條文條項內之離島居民,為何沒有「離島人民工作保障法」的優惠?認為有牴觸平等原則之虞參見《立法院公報》第69卷第36期,第105頁以下。事後立法院制定「離島建設條例」,雖對人民生活提出諸多照顧與優惠之規定,例如國民教育經費、醫療服務、交通費補助與水電費減免等,仍未有如系爭規定般,保障其在臺灣本島就業的工作機會。 註十一:本席贊同葉百修大法官在本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achs大法官所提出的「時間因素」之考量,認為不僅應衡諸受歧視時間的長短,也要斟酌享受優惠措施時間的長短,作為判斷優惠措施合憲與否的依據。O’Connor大法官亦認為優惠措施應為暫時性措施。 註十二:試觀立法委員選舉,全國選民約1762萬選出區域立委共計73席,山地原住民選民約18萬人與平地原住民選民約17萬人各選出3席當選名額,其當選比例之高,僅金門、馬祖、澎湖等外島地區差可比擬。也因此有被外界被質疑「票票不等值」之嫌。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所規定保障原住民與外島地區人民「政治參與」之權利,足見憲法特別對其特別保護,以促進發展之意旨。 註十三: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01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年度報告中顯示,當年原住民勞動人口約24萬人,其中失業人口為11,700人失業率為4.86%。故專家認為原住民的失業率已與一般民眾接近,失業已非原住民就業之問題,而是職業的品質與穩定。據原住民委員會委託專研究結論顯示,原住民失業的主因為:離家遠、親情牽絆、生活態度、學習能力與信心不足,以及社會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等,可見原住民的失業不僅是客觀的教育水準或文化程度的低落,反而許多是「求諸於己」的主觀因素,可參見101年原住民就業座談會第1、2場之記錄,邱汝娜教授主持之研究計畫。 註十四:在此仍可以釋字第649號解釋之質疑「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相比。原住民不論在影劇、運動、演藝方面,甚至事業成功之案例,遠超過視障者,可見得原住民比起視障者而言,後者才是真正謀生與就業競爭力的弱者族群。 註十五:誠然原住民普遍生活水準仍低落於其他民眾,仍為事實。本號解釋蘇永欽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舉出一個數據:依原住民委員會所委託之調查顯示,民國99年原住民家庭的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我國貧窮線下者,已達58.2%,即顯示原住民家庭的生活水準仍普遍處於貧窮狀態也。 註十六:原住民身分法雖仍有彈性的規定,但也頗不合理,例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原住民傳統姓名者,方取得原住民身分(第4條第2項);原住民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以保留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姓名者,視為原住民(第6條第2項)。此種藉由姓名來改變身分認定,是否「圖騰化」族群的差異? 註十七: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有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例如在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年滿20歲自願拋棄等情形。 註十八:本席主張比照離島建設條例,對官方認定屬於邊遠山區、生活環境艱困之原住民居住區域,給予全方面補助。且補助對象為所有居民,不限原住民族群為對象,以符合社會正義。 註十九:行政院目前也提出修法草案,將上述各種工作機會的保留規定予以刪除,而改以類似系爭規定之以機關總人數比例強制聘用。其理由在於「原住民可適合的工作應不止上述幾種為限」。顯見現行法的規範模式已過時。 註二十:甘地著,吳蓓譯,《聖雄箴言錄》,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1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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