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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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12/20 | ||||||||
解釋爭點 | ||||||||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 ||||||||
重點提示 | ||||||||
二、湯德宗大法官所提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系爭規定所侵害者乃人民於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而非有與「應考試」無關之「服公職」權存在;其次,系爭規定既非法律之規定,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而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廣義「參政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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