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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5號
公佈日期:2013/12/20
 
解釋爭點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解釋要旨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 乃國防部訂定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其就應考試資格所為限制,逾必要程度,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不符。

理由:
  1. 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士官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公職,為憲法人民有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2. 系爭規定雖未直接禁止受刑宣告者擔任前述軍職,惟因取得入學資格,受訓合格即得任官分發,是「不得報考」之規定,已形成對人民服公職權之限制。
  3. 軍校生品得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良窳關係至鉅,系爭規定限制曾受刑宣告者參加預備士官班考選,乃為追求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手段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4. 惟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而受刑宣告之過失犯,難認必欠缺國軍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與能力,系爭規定剝奪其參與考選以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已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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