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2號 公佈日期:2013/10/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應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參照)。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 362 號、第 552 號、第 554 號及第 696 號解釋參照)。 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 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系爭規定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 鑑於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固宜予以尊重(本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參照)。惟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自由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立法者鑑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血統、語言、文化相近,如許臺灣地區人民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而無其他限制,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臺,而使臺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嚴重影響臺灣地區人口發展及社會安全,乃制定系爭規定,以確保臺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立法院公報第 81 卷第 51 期(上)第 152 頁參照),核屬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系爭規定就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時,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使大陸地區人民不致因被臺灣地區人民收養而大量進入臺灣地區,亦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 惟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 1 2 3 4 >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