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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李震山
在錯綜複雜的都市更新事務且涉及重要公私利益糾葛情況下,本件解釋選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規範審查的主要依據,宣告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違憲,除係肯認程序規範應落實公正、公開與民主精神的憲法意義外,尚可彰顯「程序權利」在我國憲法人民權利保障體系中兼具「基本權利」及「憲法原則」的雙重功能與地位,猶如「平等權」與「平等原則」般。能透過完備之程序規範直接或間接制約公權力,藉以達到保障基本權利目的之模式,確合於民主法治國追求程序正義的理念,本席敬表贊同。本件解釋就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權領域下應有的內涵,已有相當的鋪陳,本意見書不擬再述,[1]謹另提幾點補充意見藉供參考。
壹、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目的具濃厚開發與公益取向,易過度制約其他價值而欠缺包容,為都市更新事件埋下對立、不安與衝突的種子
承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更新」脈絡的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於第一條第一項所揭櫫之立法目的:「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其除呈現濃厚公益優先取向,且為開發主義者預留甚為寬廣的政策詮釋空間外,在經濟掛帥汲汲創造市場產值意欲的推波助瀾下,都市更新事件中應尊重自我決定、人性關懷與寬容等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原素,已遭嚴重的稀釋。質言之,一旦關係人間發生基本權利、價值對立衝突,或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保護優先順序抉擇時,在立法者所預設對都市更新「樂觀其成」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下,實已不易衡平、理性且有效地顧及不願參與都市更新者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在極其複雜的都市更新事務上,[2]試圖以具抽象性與集體性的「公共利益」作為施政優先追求的目標,並以之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正當理由,在民智未開的保守年代裏,施政或可因而收執簡馭繁的效益,但用之於民主開放多元的社會裏,若未經細思,對爭議問題的解決恐只會產生大而化之、欲蓋彌彰的反效果。因為,憲法與法律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往往未經系統性研究與分類,且公益大多是由私益交互影響積累而成的狀況下,在缺乏衡量公私益孰重的客觀標準與機制,於未經論證而取得具說服力之共識前,[3]主管機關挾其詮釋法律公益概念的話語權,想當然爾地「依法行政」,固然可短暫顧全形式法治國的面子,惟價值對立的激化使執法陷入空轉或民粹化之結果,卻腐蝕不易建立之實質法治國的裏子。尤有進者,都市更新中若涉及重建之重大爭議時,該現象就更為明顯。此時,採以對話取代對立,且對個人社會依存關係之公益議題價值立場較中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審查、把關調節之具體依據,使問題不流於立場之爭,應具有高度憲法與民主的意涵。
綜上,須當社會的強者或挾公共利益以自重的多數,願意真誠考量弱者或少數人的福祉,並將之落實於規範面上,公共利益的正當性才能獲得伸張,法律與正義才會有更緊密的關聯性,法律的和平性方能確保,尊重多數與保護少數的內在衝突方有調和與緩解的可能性。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行政權的要求,即是在確保上述理念的制度化與實踐可能性。[4]
貳、本條例允由私人參與都市更新任務,於該「公私協力」之行政中,形成國家、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及不願參與者間三面權益關係,而本件解釋所宣告違憲規定之程序內容,即因背離公正、公開、民主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已使前揭三面關係失衡,而難確保不願參與都市更新者之基本權利
國家對都市更新範圍內人民所追求的更優質居住環境權益,若有念茲在茲的高度懸念, 自可將本屬「計畫高權」(Planungshohheit)的都市更新施政之發動、實施與執行等,率由公權力獨占,而自行承擔施政成敗之法律與政治責任。然現代人民對於國家以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作為促進人民福利的「大政府」責任思維與做法,記憶尚屬鮮明,甚至懷有戒懼。若以之作為都市更新中政府強力介入私人財產權、居住自由之支配性理念,極易於資訊欠缺公開透明、關係人缺乏理性參與管道之下,形成威權式藍圖規畫;[5]伴隨而至的是強制徵收補償、大規模夷平式的拆屋而摧毀舊城市、未有妥適安置計劃而剷除底層生存空間後的流離失所,以致斲喪都市有機成長的多元風貌,切斷人民歷史、文化、生活的集體記憶,甚至因過度犧牲異議者之權益,引起階級對立或巨大激烈抗爭等可能性。凡此,在歷史與最近的生活經驗中,皆可找到適當的例子,而其未必符合包容多元價值、嚮往具人文關懷的文明溫暖社會與都市生活。
本條例雖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以及相關徵收補償、強制措施之規定,[6]所幸,其尚非屬整體規範之重心。易言之,本條例在國家任務與功能極大化的「警察國家」,與國家任務功能侷限於消極保護人民生命、自由、財產而極小化的「夜警國家」兩極光譜之間,容納「公私協力」的模式,已有透過民主的共同參與,釋出國家對人民生存照顧的責任意願。但如何在既有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框架與條件下執兩用中,確實面臨極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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