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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30]勿忘在徵求同意時,住戶尚不知其日後具體獲得的利益。因為攸關其利益的權利變換計畫,需待都更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才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一項)。而住戶在尚不知其具體權利變換前,就必須提出同意書,且此同意的撤回也有嚴格的限制(例如在公告期間方能撤回),豈不是陷阱重重?一般住戶不敢輕易簽下同意書的心態亦可想見。
[31]即連都更專家張金鶚教授,也在其著作再三提醒住戶門要瞭解都更過程有許多陷阱,住戶應當十分小心,例如「權利變換」與「合建都更」就大為不同,前者是估價後的價值分配,後者為都更實施者與地主按原有建坪加成等方式而為決定。實務上甚至經常發生帳面上與實質計算的落差,所謂的「假權變,真合建」,來獲得相關稅負的減免。試問:連都更專家都必須小心翼翼以面對的複雜都更法制、陷阱重重,一般市民是否便很容易踏入地雷陣乎?參見,張金鶚的都市更新九堂課,第三二六頁以下。
[32]可參見廖義男,都市更新之思辯,夏蟲語冰錄(五十四),法令月刊,第六十三卷,第七期,二O一二年七月,第一三九頁,也提出了「迅行或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基於救災、防災或公共安全的公益目的,以犧牲少數不同意之土地與建築物之所有權而領受補償金,來完成都更者,或許有其必要。但在其他的自行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偏向私益之增進,不符合重大公益性,而有侵犯比例原則之嫌。此見解確為的論!
[33]沈思錄:羅馬哲學家皇帝省思經典、盛世教育翻譯、2011年,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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