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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考試科目

監獄官應試重要日程

工作項目 113 年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3.08.10(六)~08.12(一)
口試日期 113.12.28(六)~12.29(日)

監獄官應考資格

  1. 考量監獄官如遇到突發違規事件如暴動、脫逃、自殺等行為,第一時間要到現場處理。且目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戒護管理難度倍增,因此配合用人需求增訂項目。實施體能測驗 : 1200 公尺跑走 : 及格標準為男性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 6 分 20 秒以內)。
    法務部等用人機關評估整體獄政管理需求及就長刑期收容人處遇、管教人員人力不足、超額收容、戒護風險等問題通盤考量,建議應提高管教、戒護人員身體素質為維護矯正職場安全、囚情安定為要務,以維護應考人安全及降低未來執勤風險增訂身高、體格指標、握力項目及其合格標準(1)身高部分:男性不及 165 公分、女性不及 160 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考量目前矯正機關舍房勤務須透過瞻視孔察看舍房內部全盤動態,瞻視孔面積有限,而目前矯正機關舍房門及牆面瞻視孔(下緣)離地面高度約為 120 公分至 150 公分,管理人員身高需高於瞻視孔高度,以利察看舍房內之動態,故採較高之身高限制標準。
    (2)體格指標( BMI )部分:體格指標合格標準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 或大於 31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監所管理人員為第一線執勤人員,其工作常處於高風險執勤環境,勤務內容極耗費體力,具高度危險性,故比照海巡、移民、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標 準增訂體格指標限制。
    (3)握力部分:其合格標準為任一手握力須達 30 公斤以上。
    考試院鑒於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於矯正機關從事戒護管理時,其工作性質與警察人員相似,握力為使用警械及逮捕必備能力,考量監所管理人員負責佐理戒護管理收容人勤務,人犯之提押、候審戒護、同行、受刑人解送移監,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收容人,均涉及上肢肌力,增訂握力須達35公斤以上。但110年4月15日考試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性別平等因素,決議放寬握力項目,以應考人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類科 監獄官
監獄官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3.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獄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如下表科目欄★),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詳細科目請依考選部網站公布為準)。


監獄官考試科目
監獄官考試科目
專業科目: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2 小時。
  1.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2.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 監獄學★
  4. 刑事政策★
  5. 諮商與矯正輔導★
  6.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共同科目:國文考試時間 2 小時。法學知識與英文考試時間 1 小時。
  1. 國文◎
    (作文 60%、公文 20%與測驗 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採測驗式試題。
 

監獄官口試規則

個別口試說明
考試性質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 個別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約二十分鐘。
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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