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認其分別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分別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等, 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要旨】 系爭規定—(刑法第146條第1項)尚未牴觸刑罰明確性原則
【審查原則】 刑罰明確性原則不當然限制立法者依其刑罰規範建構之需,衡酌立法相關因素而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建構刑罰構成要件,然其客觀可罰性範圍,須具解釋方法予以解釋、限定之可能性,亦即得以其所屬法律規定脈絡下之相關要素予以限定,從而使刑事法院於審查、判斷個案事實是否該當系爭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繫之構成要件時,客觀上有一定共同遵循之適用指標,俾於解釋適用相關刑罰規定時,得以之為據而盡可能排除刑事法律可罰性範圍之不明確疑義,始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