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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心理輔導員工作內容
在我國法院審判實務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與兒童少年及婦幼之權益關係最為密切,其案件也息息相關,的確需要統合處理一家庭所衍生之少年及家事事件。為了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共識結論,希望司法院研究設立家事法院。司法院積極於 90 年間召集各界舉行會議,作成研議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結論。 98 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初稿,99 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同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並附帶二項決議 : 一、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二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二、家事事件法草案,請司法院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並在 101 年 6 月 1 日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並引進「心理輔導員」制度,對所交託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考選部因此配合研議,在司法人員特考增設三等心理輔導員類科,這是心理學相關領域首設公務員特考,且應考資格開放為心理、教育、社會、社工、諮商輔導等相關科系畢業生報考,機不可失。
用人機關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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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心理輔導員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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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司法院召開第三次會議。會中達成之重要共識,將在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 ( 共識內容如下 ) :
( 一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配置,依人事處所擬之預定員額配置表處理。
( 二 ) 、考量基地完整性及應訊便利性等因素,持續積極尋覓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之最適地點。
( 三 ) 、臺中高分院及花蓮高分院完成「於臺灣中部、東部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評估報告」。
而按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員額表」中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在二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心理輔導員需求員額為 3~6 人;每年受理案件一萬件以上未滿二萬件者,為第二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心理輔導員需求員額為 1~2 人;每年受理案件未滿一萬件者,為第三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心理輔導員需求員額為 1 人。由於各少年及家事法院心理輔導員編制名額並不多,準備此項考試考生於每年4月請關注《高點萬文老師》FB或請留意考選部招考訊息公告。
心理輔導員分發與福利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設調查保護室,置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若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職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剛擔任公職工作者敘薦任第六職等,在俸額 + 專業加給方面約可領到 50000 元待遇,但工作上當事人若無法到法院時就會有出差的需求,故再加上出差費 (500 元 / 日 ) 及 加班費,整體薪資是相當不錯的。
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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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26,210 元 | 約 23,785 元 | 約 49,995 元 |
一般心輔員的待遇,若是加上了加班費或出差費,可達 5~6萬元。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 108 年度於 109 年 1 月 7 日放榜 )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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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3 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法律、心理輔導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見習及辦理心理輔導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輔導之。 |
訓練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